中国海南省将“限塑”升级为“禁塑”,发布第一批禁止塑料制品名单


2020年3月23日,中国海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再次解读曾于2019年2月21日公布的《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从去年起海南已经停止新建和改扩建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现场宣布海南自2020年起分种类逐步推进全面禁塑,并发布公告明确,《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名录》初步将塑料膜袋、餐具等2大类8小类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禁塑范围,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体现了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包括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以及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都在被禁之列。计划在2020年底前,全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计划在2025年底前,全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列入《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试行)》的塑料制品。



实施十余年的“限塑”升级为“禁塑”
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发布,确定海南的战略定位之一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这一重要指导意见提出,要“全面禁止在海南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加快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应用。”
自2008年起,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限塑令”,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海南根据法规要求,于2008年10月起实施《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全岛进入“限塑”阶段。不过,“限塑”以后的海南,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量仍然居高不下。据统计,海南省每年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约12万吨,其中省内产量约6.5万吨。岛内各大型商超售卖塑料袋,每个价格1角钱至5角钱,消费者图方便省事,大量购买、使用塑料袋;在农贸市场,商贩竞争、揽客,直接提供免费塑料袋。


“限塑令”升级为“禁塑令” 带来哪些改变?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邓小刚介绍,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规定实施以来,各个省份所做的基本上是“限塑”,就是尽量采取一些经济手段和措施来限制塑料袋的使用,如采取付费制、通过付费的办法来限制和减少塑料袋的使用。海南这一次强调的是禁止,先易后难,首先对列入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海南将修订完善地方法规,制定颁布并动态更新《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试行)》,结合省情和发展需求,动态更新。


“禁塑令” 购物包装等需求怎样满足?
在海南等很多地方,塑料袋、塑料餐具、地膜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中,塑料袋使用量最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很多人关心: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被禁后,人们的购物包装等需求怎样满足?
“限塑令”实施后,市场上曾出现大量无纺布袋,但因携带有些麻烦,使用者较少。环保型、可降解的塑料袋价格较高,这是“限塑令”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痛点。根据目前市场行情,生物降解塑料袋成本是传统塑料袋的2至3倍。
对此,《方案》提出,海南将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示范基地,组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引进先进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形成岛内一次性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能力,培育良好的产业和市场环境,保障一次性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替代生产和禁塑工作顺利实施。

现在关于全生物降解产品还没有全国标准,海南要做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生物降解的地方标准。随着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的铺开,供应量提升后,它的成本会相应地大幅度下降。在过渡期会研究鼓励或补贴政策。
对于短期内无法替代的饮料瓶、洗发水瓶等一次性塑料标准包装物,海南省这次也勇于尝试,在《方案》中提出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采用国际普遍实施的押金回收制度,建设回收体系进行回收,提高资源化回收利用效率。通过押金回退的方式,引导驱动一次性塑料标准包装物回收,着力解决回收体系“最后一公里”的难题。这是国际最前沿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政策措施。


推行“禁塑”,海南已明确了时间表:
2019年底前,建立健全全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地方性法规及标准体系,完善监管和执法体系,形成替代产品供给能力;
2020年底前,全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
2025年底前,全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列入《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试行)》的塑料制品。
未来,海南有望成为全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禁塑”、有效防治“白色污染”的省份,为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探索新经验。



附: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
(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
(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禁止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财政、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科研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活动。公众应当减少使用禁止名录之外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宣传活动,引导公众增强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意识,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积极参与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儿童开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普及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宣传,免费刊载、播放公益广告。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和提示标语。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在本场所内销售、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科学研究、生产、推广使用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对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和回收利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督促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项目转型。

第十条  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相关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鼓励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向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台,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纳入平台管理,保障全流程可追溯。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追溯体系,按照规定将溯源信息上传至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台。鼓励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名录之外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管理,建立和探索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回收、利用和处理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合理安排回收网点,严格农用塑料薄膜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清理、回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生态环境、旅游文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履行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取样;
(四)依法查封、扣押禁止名录内的塑料制品和直接用于生产该塑料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查处违法行为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和提示标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本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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